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國語文補救教學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要點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專班事務會議(110.05.19)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110.05.2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110.06.03)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及「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本專班為暑期碩士在職專班,修業期限為三至七年(暑期)。
三、研究生須於第二個暑期結束前提出論文(或技術報告)指導教授名單。
四、論文(或技術報告)計畫審核申請,須於修業第二年暑期後之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五、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考試申請須於考試前兩周提出,暑期碩士在職專班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六、論文(或技術報告)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為十一月三十日。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暑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暑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前繳交,屬該學期(暑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或技術報告)者,該學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七、本專班研究生口考及離校時須檢附論文(或技術報告)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測結果相似度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專班事務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會議核備,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