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評選原則
(96.3.5)師範學院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4.18)師範學院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2.3.26)師範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2.4.30)師範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
(103.3.14)師範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4.3.25) 師範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
(104.5.8) 師範學院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第四點下次再議)
(105.04.06) 師範學院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優良教師審議委員會之組成)
106.2.14師範學院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
113.03.06師範學院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
一、為提升本院教學品質與教學效果,並鼓勵教學傑出之教師,依據本校獎勵傑出教學要點第6點訂定本原則。
二、凡品德優良、善盡學校規定之專任教師,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經由各系(學位學程)舉薦:
(一)在本校任教滿二年(含)以上者。
(二)教材、教法力求研究精進,具有傑出教學成果者。
(三)教學態度認真並熱心輔導學生學業及生活者。
(四)確實遵守學校有關教學、授課之規定者。
三、推薦與遴選程序
(一)各系(學位學程)須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將舉薦名單及相關資料提送學院獎勵及表揚。
(二)學院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籌組優良教師評選委員會辦理審薦工作。
四、優良教師審議委員會組織如下:本委員會由十一人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院曾獲三次校級傑出教學教師者亦為當然委員;另由院務會議代表票選院內教師代表三人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代表票選院內曾獲校級傑出教學教師者擔任之。
五、評選原則
(一)各系(所)推薦人數原則上一名為限,但教師人數超過15人之系所得酌增1名。各系(所)舉薦時應參考教師獲學生推薦為教學優良教師的比例,並應提供具代表性教學成果及教學光碟片之相關資料以供審薦。
前目所提之相關具體資料應含近二年開設課程之學生滿意度調查及給學生的成績分數平均值、不及格人數等之統計資料。
(二)被舉薦傑出教學獎之教師,其前四學期各學期之教學評量平均分數,依其授課性質,至少應符合下列一目:
1.任教於大學部之教師,其任教科目學生教學意見反應平均分數,應高於本院各學期大學部全體教師教學評量分數之平均值且無任一授課科目低於3.5(含)以下。
2.任教於研究所之教師,其任教科目學生教學意見反應平均分數,應高於本院各學期研究所全體教師教學評量分數之平均值且無任一授課科目低於3.5(含)以下。
(三)被舉薦之教師應舉辦至少一場教學觀摩,開放全院教師參加,每場教學觀摩院長應指派至少一名優良教師評選委員會代表參加。前項教學觀摩由院協助辦理。
(四)優良教師評選委員會於檢核各被舉薦教師之表現後,提報1~3名為院教學優良教師至校參與校傑出教學獎之遴選。
六、凡經各系(學位學程)提出之優良教師由院內頒發獎狀乙張予以表揚。
七、獲本院教學優良獎之教師,應於次學期協助本院辦理教學觀摩、教學工作坊、教學經驗分享等教學提昇活動,至少一次。未符合本規定者,於其達成前不得再被提報為本院教學優良教師。
八、獲本校傑出教學教師三次以上之教師,不得再為校傑出教學教師之被舉薦人。
九、本評選原則經師範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