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於101年7月9日修正發布「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8條、第13條條文,主要考量離島地區學生依本辦法接受保送,如獲錄取分發後放棄,再以休學、留級方式重考,其錄取名額無法遞補,將影響其他離島地區學生權益,為維護其他學生權益及招生公平性,所以修法明定離島地區學生曾參加離島相關甄試保送,經甄試公告錄取後,均不得依本辦法再申請保送,本次修正條文將自發布日起施行。
現行「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於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條文詳附表,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8條:明定離島地區學生曾參加離島相關甄試保送,經甄試公告錄取後,均不得依本辦法再申請保送。。
二、第13條: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透過本次修法作業,明確規範離島地區學生曾參加離島相關甄試保送,經甄試公告錄取後,均不得依本辦法再申請保送,保障離島地區學生升學權益。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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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應廢止其保送入學資格。 |
第八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其甄試保送之資格。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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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一項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