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流通及再利用,鼓勵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充分開發、運用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執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特訂定推動公有文化創意素材加值應用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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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人文處
發佈日期:20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