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範學院普通教室排課借用原則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102.7.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院務會議(102.7.25)
一、師範學院普通教室之使用以師範學院各系公平使用為原則。
二、院屬普通教室應優先供師院共選、院屬學程及各教育學程課程使用。
三、在不影響共選及學程排課情形下,各系每週得運用普通教室安排16小時之課程。
四、同時段有二學系以上欲使用同一教室時,由相關學系協調安排;協調未果時,由衝突當下排課時數較少之學系優先使用。
五、本院各系於各學期各週排課超過16小時後,應付費使用以支付教室使用所產生之清潔工讀金、設備折舊等成本。
付費使用以每一個鐘點每學期收費1500元,40人以下中小型教室收費1000元。
六、院外各系於本院排課完畢後仍有空間時,得付費借用本院普通教室安排課程,每鐘點每學期收費3000元。
七、教室使用收費於各學期開課數確定後,由師範學院簽會主計室辦理單位間經費轉移事宜。收費會計項目以業務費及設備費各半為原則。
八、校外單位借用本院普通教室,以不影響本院教學使用為原則,相關借用管理規範另訂之。
九、院屬普通教室空間及設備由師範學院預算及本要點規範之收入支應;但若係人為不當使用,應由使用者及使用者所屬學系共負損壞賠償責任,應照價賠償或修復回原狀。
十、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