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10點及附件乙份

檢送教育部函知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10點及附件乙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29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701544C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略以,第4點第一項第一款「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修正「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另第10點第二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修正為「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相關法令規定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外,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