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升等教師,應具備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年資以103年7月31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資格審查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所屬學院或系(所)所定條件或標準。
四、教師升等應檢齊下列表件:
(一)教師升等申請書及其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