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東大學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辦法(103學年度適用)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97.6.5)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98.11.26)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100.10.13)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102.12.26)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學校、社會各項非政治、商業、營利、報酬性之服務活動,並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特訂定「國立臺東大學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服務學習教育分為服務學習課程及服務學習活動:
一、服務學習課程係指:由通識教育中心規劃開設具專業內容及服務學習精神之課程。
二、服務學習活動係指:
(一)學生參與非營利組織、其他機構及系學會或系上相關服務學習活動及計畫等志願服務活動,以提供自己專業服務他人,且經系所核可者,需累計9小時。
(二)學生參與本校學生社團(系學會除外)進行社區志願服務活動,且經學務處核可者,需累計9小時。
第三條、本校大學部學生應完成服務學習活動時數18小時,始得畢業。
第四條、服務學習活動時數認證:
一、依服務實際從事之時數申請,一天以上活動每天至多申請八小時為原則。
二、學生須於每學期結束前,持受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或可茲證明之相關文件,經系或學務處認證,並送交學務處登錄後,可獲得該活動之服務學習認證時數。
第五條、服務學習教育表現優異之學生,得於學期結束後公開表揚;另學生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與工讀時,服務學習成績得列為審查項目之一。
第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之次學年度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