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簡淑真獎學金實施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

簡淑真獎學金實施要點

104年6月23日簡淑真獎學金委員會審議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104.6.25)

112學年度簡淑真獎學金審議委員會(113.05.07)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113.05.09)

一、國立臺東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師範學院 (以下簡稱本學院) 為念簡淑真教授之教育愛,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敦品勵學、服務弱勢,特訂定簡淑真獎學金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設置簡淑真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接受校內外人士捐款並辦理獎學金授與事宜。

二、本學院成立簡淑真獎學金委員會 (以下簡稱獎學金委員會),審議獎學金發放以及本要點之修訂事宜。獎學金委員會由本學院院長、幼兒教育學系主任、特教系曾世杰教授以及院長聘請之二位本學院院級良導師擔任之。

三、本學院各系二年級以上學生,學業總成績達各班前百分之三十,每學期操行成績達82分以上,並在校園服務、社會服務、弱勢服務、社團參與、運動競賽、身心健康或其他品格行為上有均衡或傑出表現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四、推薦及評審方式如下:

(一)各班由班級導師推薦1-2人,將推薦表、成績單、自傳、優良事蹟證明或獎狀送所屬學系系務會議審議,再由系務會議推薦2-3人送師範學院辦理。

(二)由院長召開獎學金委員會審議 (必要時得晤談受推薦學生),於綜合評量受推薦學生五育表現後每年取最多7名給獎。

五、依獎學金委員會核定之獲獎名單,本學院頒發每位獲獎學生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元整,並於適當場合公開頒獎表揚,具特殊事蹟者另送校刊或媒體刊登表揚。

六、獲獎學生得同時領取其他各類未敘明不得並領之獎、助學金,但在本校就學期間領取本獎學金以一次為限。

七、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師範學院募款簡淑真獎學金」專款支應。

八、本要點經獎學金委員會審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