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相關連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677&KeyWordHL=&StyleType=1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發布/函頒 ) |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 二、大學校院(不含技職校院)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以學校為申請 三、大學或學院以自我評鑑結果向本部申請認定,其資格應符合以下 (一)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各梯次補助者 (二)獲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者。 (三)獲本部四年以上獎勵大學校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且獲補助金 四、由獨立學院改名之大學,應以改名後之評鑑結果申請。 五、大學以其自我評鑑結果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下 (一)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結果建 (二)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及院、系 (四)已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 (五)自我評鑑之實施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個階段。外部評 (六)校務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 (七)最近一次完成自我評鑑年度至申請年度在三年以內。 (八)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 (九)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括教育目標 (十)參加內部評鑑之校內人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評鑑相關課程 六、大學得於本部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自我評鑑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依前點各款所定評鑑事項提出具體說明文件。 (三)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2、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 3、近三年度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及評鑑委 4、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5、參加內部評鑑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七、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依下列三階段予以審查認定: (一)初核:本部於受理大學申請認定後十日內,依所檢附之資料 (二)審查:由本部組成認定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邀 (三)認定決定:前款認定小組之認定結果,經本部核定予以認定 八、前點認定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 (一)機關團體代表五人,包括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華民國國 (二)專家學者代表八人。 認定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九、認定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但本部代表以外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為機關或團體代表者,由其接任人員 十、認定小組應有過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之方式, 十一、大學自我評鑑結果經認定者,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得免受本部 十二、大學自我評鑑結果獲本部認定者,應於認定有效期間內,依自 十三、大學自我評鑑結果獲得本部認定者,於認定有效期間內違反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