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教育部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以兼顧師資素質及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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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101年7月19日發布「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條、第5條,以符合實務需求,本次修正條文詳附表,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2條:將現行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規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以利實務作業。
二、第5條:修正初審的審查基準,考量知識衰退期,故改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如:申請人於今 (101) 年度1月或7月提出申請,則以今年度適用之最新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審查,以符應教育現場實務需求及各教育階段別課綱規範;並增列五年過渡條款規定。
教育部希望透過本次修法作業,確保通過認定者皆具備擔任教師應有的專業能力,以兼顧師資素質及多元化需求。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為符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標準審查作業流程,並符合現行課程綱要規範之課程,以具我國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之能力,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五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以符應教育現場實務需求及各教育階段別課綱規範之課程;另新增五年過渡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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