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修正「國立臺東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要點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4.01.19)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7.06.12)
101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102.03.14)
一、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研議與總務有關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設置總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二、 本會議由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院代表一人、主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議決有關總務重要事項。
三、 各學院代表一人由各學院自行推派。學生代表一人由研究生代表一人,大學部學生代表二人及進修暨推廣部學生代表一人中推舉產生,其他人得為代理人。
四、 本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或代理人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五、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 本會議開會時,除由總務處之秘書、各組組長列席外,其餘得由主席指定邀請與議程相關之人員列席並陳述意見,列席人員不得參與表決;主席得要求受邀列席人員於表決前退席。
七、 會議過程中陳述之意見,與會人員非經本會議決議不得對外公開。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備查,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