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2年3月5日函(如附件),有關行政院訂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同時停止適用「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20025917號函訂定
一、為彈性調整上班日期,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節日之放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三、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依本要點規定擬訂,簽陳行政院核定。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