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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修訂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105.12.22)

 

 

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7.09.25召開)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100.06.09召開)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100.10.27召開)

                                   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條、第3條、第6條、

                                               9條至第24條、第27條至第30條(102.1.10召開)

102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9條及23條(102.09.26召開)

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619條及26條(103.02.27召開)

102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9條及10條(103.06.25召開)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4條及23條(104.06.25召開)

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4條(104.9.17召開)

105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12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9條及新增第13條之1、第13條之2105.12.22召開)

第一章 總則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十八條、二十條及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條 本辦法以建立教師聘任及升等公平、公正、公開之機制為目的。

第二章  初聘、續聘與聘期

    條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應在各學年度各系(所)教師員額配置表員額內為之。

     專任教師之初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後辦理甄選作業。

    條 教師之聘任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除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聘

系(所)將其員額配置、教學與研究需求及擬聘教師資格條件,循

行政程序簽准徵聘,公告期間至少兩週以上。

    二、系()教評會初審

()系(所)教評會應就擬聘任教師之教學及研究能力、專長、品德與擬任課程、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等進行初審。

()初審通過後,系(所)應將會議紀錄、擬聘專任教師基本資料表、學經歷證件及最近五年內著作等相關資料送所屬學院。

()超過各系()教師基本員額之新聘案,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須經「增額新進教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再送所屬學院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研發長及相關專業領域教授或副教授一至二人組成,校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三、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以下稱外審)

新聘講師以上等級之教師未具有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由所屬學院辦

理外審,其外審作業及通過標準,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

    四、院教評會複審

複審通過後,學院應將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送交校教評會審查。

    五、校教評會決審

學院至遲應於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前送校教評會審查。決審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聘任。

新聘專任教師案,未經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因教學及整體人力規劃需要,經校教評會決議,得改以約聘教學人員進用。

兼任

    條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條 本校專任教師之續聘,應經系()教評會進行初審、學院教評會進行複審及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條 (刪除)

第三章  升等

十一 條 本辦法所稱舊制助教、講師者,係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並取得助教或講師證書而繼續任教未中斷之現職助教、講師。

十二 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章送審類別各條及其附表規定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提出升等送審教師資格。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應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之資格條件外,尚須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提出升等申請(以下稱送審教師)

一、在本校實際任教累計滿兩年以上

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上述年資計算升等生效日之前一日止(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

三、符合所屬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自訂之升等申請標準或資格條件但以教學實務或技術應用提出申請升等者,尚須符合校級申請標準或條件

送審教師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學位論文(以下簡稱送審著作)之採認期間、件數及其他事項,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其他法令所屬學院或系(、學位學程、中心)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之升等申請標準或資格條件,各該單位自訂具體且合適之規定,送上一級教評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以教學實務或技術應用申請升等之校級申請標準或條件規定,另定之

十三 條 送審教師應檢附本校教師升等申請書、送審著作、教學服務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如以教學實務升等之送審教師,應將本校課程科目之教案、教學歷程等資料上傳至本校網路學園於每年月一日前向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提出申請升等月一日前申請者,升等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前申請者,升等生效日為次年二月一日。

本校舊制專任教師取得較高一級學位者,得隨時申請學位升等。升等生效日,以提出升等申請之下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為基準。其審議程序比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送審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經各級教評會評定及格,且其送審著作之外審審查結果經院級教評會與校教評會確認符合外審通過標準者,其升等案為通過,由人事室報送教育部審定或複審

送審教師須經各級教評會評定教學服務成績及格後,其送審著作始得送校外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審查。各送審類別之送審著作,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僅採一級,應送六名外審委員(送審教授者三名),外審審查結果須經院級及校教評會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確認,至少四位外審委員(送審教授者至少二名)給予及格,始符合外審通過標準。

教學服務成績合計以一百分為滿分,各占五十分,總分七十分為及格;研究(送審著作)外審成績,每位外審委員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前項教學服務成績之評審分項、基準分、內容、標準、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等另定之。

本校教師送審教授資格審查報教育部複審時,其教學服務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研究(送審著作外審)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以提供教育部換算送審教師之外審及格底線分數。

各類別送審著作之評審項目與審查評定基準(即外審意見甲乙表),及技術報告、創造展演報告與競賽實務報告之項目與格式,採用教育部版本,本校不另定。

第十三條之二   教師升等案件,各級教評會應審議下列事項:

一、審視送審教師資格條件,符合教育部及本校、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之規定。

二、審視送審著作要件,符合教育部及本校、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之規定。

三、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相關規定及相關佐證資料,審議評定教學服務成績。

送審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升等案未通過:

一、教學服務成績,於任一級教評會評定不及格。

二、外審審查結果經院級或校教評會確認未符合外審通過標準。

各級教評會對於升等案件未通過之事實具體理由,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並應於決議後日內以校函告知送審教師,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十四   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教評會初審

(一)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規定知會相關單位辦理審查計分及提供資料,並自申請截止日起三週內,完成舉辦送審著作公開發表會(含詢答),系級教評會召集人應邀請各級教評會委員自由參加,並於上班時間公開陳列送審著作十四天(含例假日)後始得召開系教評會。

(二)依第十三條之二規定審議。

(三)通過審案件資料,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應於一週內送交所屬學院或中心

二、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一)學院或中心於收到升等案件週內,應通知送審教師得敘明理由提出至多三位認為不宜審查其送審著作之迴避名單以供推薦外審委員參考。

(二)院教評會評定教學服務成績及格時,應於同次會議推選三名院級教評會委員組成外審委員參考名單推薦小組(以下簡稱推薦小組),推薦小組於會後一週內,提列外審委員參考名單密封送人事室暫時保管。

(三)推薦小組提報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人數,送審教授等級者應提名至少六名,送審副教授等級以下者,應提名至少十二名。

(四)外審委員參考名單得自科技部、中央研究院、各大專校院等資料庫中推薦符合送審教師專長領域之校外公正專家學者,且不得低階高審,送審教師不得提供參考名單。外審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教師之學術專長,如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以技術報告送審及專業技術人員之審查,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以教學成果送審之審查,應儘量遴選符合該專業教育及教學領域之智識者擔任。

(五)校教評會評定教學服務成績及格時,人事室須將密封名單陳送校教評會召集人排序,人事室依排序徵詢結果,將送審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作)送外審查,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外審結果應送院教評會確認,如經級教評會確認符合外審通過標準,再送校教評會。 

(六)外審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應予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送審教師或經由他人如有干擾審查者之情事,經發現且查明屬實時,則駁回其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處置。

(七)外審委員迴避原則及其他外審事宜於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八)院級及校教評會應依下列方式確認外審審查結果,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1.對於外審委員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否則即應尊重其審查結果。

2.如經審查後認定外審委員之審查結果顯具疑義,且足以影響外審通過與否者,則所有原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不予採計,應重啟外審作業送原名單中之其他外審委員審查,並註明疑義原因,但以再送一次為限。

三、院教評會複審

(一)依第十三條之二規定審議符合與及格後,於同次會議組成推薦小組推薦外審委員參考名單

(二)確認外審審查結果(含評審分數及評審意見)符合外審通過標準無疑後,複審始為通過。

(三)通過複審案件資料,學院或中心應於一週內送人事室提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四、校教評會決審

(一)依第十三條之二規定審議。

(二)確認外審審查結果(含評審分數及評審意見)符合外審通過標準無疑後,決審始為通過。

(三)通過決審案件,除升等送審教授者,應報送教育部複審外,其他教師等級升等案報教育部審定請領教師證書。

十五   教師升等的限制如下:

一、必須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授課者,始得申請升等。但教師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系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二、教師升等案未經審定完成前,對同一級升等案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三、申請同一等級升等時,本次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送審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四、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得經本校校教評會同意,由借調學校為之。

五、無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不得提出升等之情事。

六、升等申請案件經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收件後,送審著作除有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章則規定情形者,應予剔除外,其他內容不得進行增刪修。

十六   一百學年度起新聘助理教授職級以下之專任教師,須於到職後八年內符合升等條件並提第一次升等申請,且於十年內升等高一職級。凡不符其中任一要求者,分別於第九年、第十一年起不予續聘。

一百學年度起新聘副教授,須於到職後十年內符合升等條件並提第一次升等申請,且於十二年內升等為教授。凡不符其中任一要求者,分別於第十一年、第十三年起不予續聘。

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限內,具下列事由者,得申請延長年限,惟延長期間合計以三年為限:

()獲得本校優良教師一次者,延長二年;獲獎三次者,不受限期升等之限制。

()懷孕、生產或重大傷病者,得延長二年。

()兼任各級行政或學術主管職務者,每兼任滿一年得延長一年。

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限內,未提出升等申請或提出升等申請而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第四章 解聘、停聘與不續聘

十七   教師停聘、解聘及不續聘應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專任教師,其解聘、停聘、不續聘,應先經系教評會議決後始得提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十九   (刪除)

二十   解聘、停聘與不續聘案之審議書應以書面詳細敘明理由、事實、依據之法令及請求救濟之管道與期限,通知當事人。

第五章 延長服務

第二十一條  教授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延長服務至屆滿六十六歲之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副教授延長服務至多以延長至屆滿之六十六歲學期終了止。

第二十二條  依前條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副教授,應符合教育部有關延長服務之基本條件與特殊條件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教師資格審查通過之教師,將經審查之專門著作、學位論

        文、作品或技術報告兩份送至圖書資訊館長期保存並公開展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評會對聘任或教師升等評審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並妥善保存。

各級教評會對升等評審之決定應有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書面

告知當事人,如對決定不服時,得依「國立臺東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申覆案處理要點」提出申覆,或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評議要點」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十五條 研究人員(含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評審事宜比照專任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惟各級研(教)評會僅需就其研究及服務之條件或成績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專任教師調任不同系(所),應經當事人同意,並經擬調任系(所)、學院教評會通過後,簽報校長核定,予以調任。

調任師資培育中心之合聘教師,於合聘期滿不繼續合聘時,回任原聘系(所),其回任程序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二十七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於離職日一個月前提出,經系、院教評會同意後始得離職。

第二十八條  本校審理教師資格之單位成員、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師生。

(二)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學術合作關係。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相關章則規定辦理。

三十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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