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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有關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事宜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15185A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須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因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亦適用旨揭規定。 四、檢附原函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各1份。 五、相關規定刊登於本校人事室網頁/法規專區/6.差勤服務/釋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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