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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 8 . 3 . 1 9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師 資 培 育 暨 就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9 8 . 0 6 . 0 8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校 教 評 會 核 備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設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系、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依序簡稱等同系級、等同院級教評會)。
二、等同系級教評會由七人組成之,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處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學院各推選二位代表組成,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三、等同院級教評會由九人組成之,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處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教務長、師範學院院長及學院各推選二位代表組成,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四、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及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亦得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之。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二)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並與被審查者無三親等以內之關係。委員迴避之議案該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三)委員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五、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合聘、改聘、續聘、解聘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審議案件經等同系級、等同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案件,逕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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