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各師資類科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3.05.13師資培育中心籌設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訂定
93.09.24師資培育中心諮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訂定
98.02.23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處務會議會議通過
98.3.19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98.10.29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師資培育委員會修正通過(101.09.26)
一、國立臺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國立臺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要點」第6條規定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第13條規定設置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必修及選修課程等課程有關事宜。
(二)依當時師資狀況,決定下年度需要本校各單位協助開課之課程。
(三)一般課程異動之審查。
(四) 審核另一類科教師資格。
三、本委員會委員共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學程組組長及實習輔導組組長。
(二)推選委員:由本中心專任教師推派3名教師代表、教育學系主任、幼兒教育學系主任、特殊教育學系主任、畢業生代表1名以及臺東教育處代表1名,簽請校長聘任之。本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學年度),連選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