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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擬於103年8月1日升等生效者,請 各單位轉知所屬教師 依規定於103年4月15日前,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申請,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升等教師,應具備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年資以103年7月31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資格審查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所屬學院或系(所)所定條件或標準。

三、教師於103年4月15日前向系(所、中心)提出升等者,升等案如獲審查通過者,起資年月為103年8月1日。

四、教師升等應檢齊下列表件:

(一)教師升等申請書及其佐證資料。

(二)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各三份,請詳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
五、教師升等申請書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請自行至人事室網頁下載使用(人事室網頁\表格下載\教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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